山西太原擬立法“催生”新型墻體材料
6月25日,太原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 《太原市促進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草案)》。太原市經信委主任趙瑞雪說,立法后可以加強政策引導和法律保障,鼓勵企業(yè)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中充分利用鋼鐵、電力、煤炭等企業(yè)排放的礦渣、粉煤灰、煤矸石以及建筑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等再生資源,生產開發(fā)具有“太原特色”的新型墻體材料,推動太原市新型墻體材料的產業(yè)化發(fā)展。
行業(yè)總產值超10億元
太原市新型墻體材料的發(fā)展經歷了禁止、限制生產使用粘土磚和促進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兩個階段。到2013年,全市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yè)58戶,行業(yè)總產值超過10億元,從近年專項基金收繳、返還情況看,太原市城區(qū)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率已達90%。
但是行業(yè)管理服務工作一直依據2007年以前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比全國其他省、市,立法工作已明顯滯后,需要出臺一部地方性條例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依據。
城市規(guī)劃區(qū)實行“限粘”
《條例(草案)》明確了“禁實”“限粘”范圍。其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禁止生產、使用粘土磚。為修繕古建筑和具有文物價值的特殊建筑物確需使用粘土磚的,修繕單位應當制定計劃,并報市新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批準。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限制開采生產粘土磚的粘土資源,不得新增粘土資源采礦許可,不得延長粘土資源采礦許可期限。
第十六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中使用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設計單位不得設計使用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監(jiān)理單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
編輯:王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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