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拖欠系列報道——法律綜合防治(二)

      事中階段

      如果經過事前階段的資信調查后,決定賒銷商品給客戶的,則進入防治貨款被拖欠而產生損失的事中階段。事中階段是指簽訂商品買賣合同至貨款支付期限屆滿前的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簽訂好商品買賣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記錄、采取債權(即應收帳款在法律領域的稱謂)保障措施、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等。

      (一)簽訂好商品買賣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記錄

      簽訂好商品買賣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記錄的意義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為債權的存在提供依據,二是為債權的內容提供依據。

      對于第一個意義而言,法律規(guī)定只有依約履行了交貨或提供服務的義務且沒有獲取對等給付的一方才享有債權,所以,商品買賣法律關系已經成立的事實(該事實靠商品買賣合同證明)和企業(yè)自身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該事實靠合同履行記錄證明,一般為公司的送貨單和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同等重要,兩者缺一個可,只有兩者齊備才能證明企業(yè)的債權是被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債權。債權合法地存在的證據能保障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或仲裁時獲得勝訴,但其作用不僅體現于此,其更主要的作用體現為隨時警示債務人,表明該債權債務是有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的,從而督促債務人認真履行義務。

      對于第二個意義而言, 合同條款必須合法、完備并且毫無歧義。如果合同條款不合法,會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使債權難于實現;如果合同條款不完備或有歧義,則可能使合同欠缺必要條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己成立但因一些事項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從而埋下爭執(zhí)的伏筆,同樣不利于債權的實現。

      (二)采取債權保障措施

      采取債權保障措施也就是為債權設定擔保。債權的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債權的一般擔保是債權本身效力的體現,此時,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都是確保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 這一類債權被稱為普通債權。對于同一債務人的各普通債權都是平等的,沒有優(yōu)劣之別。由于債務人的財產可能因正常的商業(yè)競爭或因債務人的惡意轉移而減損,當減損到不足于清償各普通債權之和時,普通債權的實現便面臨很大的風險。債權的特別擔保也就是《擔保法》所指的擔保,被特別擔保的債權稱為擔保債權。在效力上,擔保債權從兩方面突破了普通債權的限制:(1)擴大了為債權提供一般擔保的財產范圍 ,不僅包括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第三人(即保證人)的財產;或者(2)被特別擔保的債權具有特別的效力,可以優(yōu)先受到清償。所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風險被大大地降低了。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人的擔保,也稱信用擔保,主要是指保證的擔保方式;另一類是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等擔保方式。我擬只對對商品買賣關系中最常運用的保證和抵押作以重點介紹。

      保證,是指由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一般性擔保。保證擔保方式具有設定簡便、適用范圍廣泛等憂點。相對于沒有保證的債權而言,有保證的債權擴大了為其提供一般性擔保的財產的范圍,既不僅有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一般性擔保,還有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一般性擔保,從而使債權的實現更有保障。但是,保證人的財力狀況如債務人的財力狀況一樣,畢竟是一種可變因素,當出現保證人財力狀況惡化的情況時,便與沒有保證無異,這也是保證擔保的局限性。所以,對于數額較大的債權,不宜采用保證擔保方式。保證責任可分為一股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相比較而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更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實現。如果債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仍沒有得到清償,則連帶保證責任條件下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與保證人中的任一者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債務人與保證人兩者一起履行債務;而一般保證責任條件下的債權人卻只能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只有等到訴訟或仲裁的結果被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實現債權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綜上所述,債權人應盡量選擇資信良好、財力雄厚的第三人作保證人,同時盡量將保證方式約定為連帶責任方式。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這兩者又都可稱為抵押入)提供特定的物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又稱抵押權人)得以該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物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抵押擔保方式的優(yōu)點不但表現為對債權的保障性強,也表現為無須移轉抵押物的占有,不影響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擔保方式中,抵押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抵押物的價值是否相當于或大于債權債務額,這是實現抵押物價值時能否使債權受到完全清償的最后保障。還有,抵押人是否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至關重要,

      對抵押物沒有處分權的抵押人的抵押行為無效,如企業(yè)將租來的廠房抵押給抵押權人的行為即是。這時,抵押權人不能要求以廠房的價值抵債,只能通過其它方式爭取實現債權。所以 在設立抵押權之前,抵押權人必須先查清抵押人是否為抵押物的所有人,或者抵押人是否依法享有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另外,必須將抵押合同提交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這是大部分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全部抵押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的前提條件。否則,嚴重的后果將使抵押合同不生效,債權不發(fā)生抵押擔保的效力;較輕的后果也將使抵押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在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給第三人后,抵押權人不能再提出行使抵押權的主張,與自始沒有設定抵押權無異,從而使債權的實現缺乏保障。

      必須注意的是,保證與抵押作為特別擔保,除了擔保效力強是其區(qū)別于一般擔保的特征外,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xù)也是其另一個重要特征。進行保證或抵押擔保時,必須簽訂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者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保證條款或抵押條款.這樣才能產生其應有的擔保效力。

      當然,企業(yè)在要求債權擔保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機會成,客戶有時并不愿意提供擔保, 如果企業(yè)堅持擔保要求的話??赡軙ヒ淮武N售機會。但是,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企業(yè)應盡量要求客戶提供擔保: (1)交易對象是新客戶;(2)客戶要求增加信用交易額, 特別是毫無征兆地突然要求增加交易額;(3)客戶要求改變交易方式,如要求延長付款期限;(4)客戶內部出現了問題, 如其在行業(yè)內的信用下降、訴訟纏身、投資項且出現重大失誤等。

      (三)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

      商品買賣可分為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兩個階段。一股而言,合同簽訂后都需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履行完畢。在這段時間內,如果合同規(guī)定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發(fā)現對方財務狀況惡化或對方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則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可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對方為此提供擔保,否則,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種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安抗辯權。在商品賒銷合同關系中, 約定由企業(yè)先交付貨物,再由客戶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貨款。如果企業(yè)在交付貨物前或交付了部分貨物后發(fā)現客戶有財務狀況惡化或客戶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證據,可以依法停止交貨,以盡量避免貨款無法回收而產生更大的損失。必須注意的是,企業(yè)在決定中止供貨前必須掌握客戶財務狀況惡化或客戶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確鑿證據,決定中止供貨后應及時通知客戶,如果客戶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可靠的擔保,企業(yè)應恢復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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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18: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