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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非法采砂處罰細(xì)則 鄱陽湖內(nèi)最高罰30萬

江西都市報 · 2017-08-16 10:12 留言

  8月14日,記者從省水利廳獲悉,江西省已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行政處罰事項進(jìn)行了細(xì)化,制定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執(zhí)行標(biāo)準(zhǔn)》?!稑?biāo)準(zhǔn)》明確規(guī)定,在鄱陽湖非法采砂最高處30萬元罰款。

  首次未經(jīng)許可在河道內(nèi)采砂,開采的砂石價值或破壞的砂石價值3萬元以下的

  對在鄱陽湖采砂使用的采砂船舶(機具)采砂功率未超過4000千瓦的,并處5萬元罰款;采砂功率超過4000千瓦的,并處10萬元罰款。

  對在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采砂使用的采砂船舶(機具)采砂功率

  未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2萬元罰款;采砂功率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6萬元罰款。

  在其他河道用的采砂船舶(機具)

  采砂功率未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1萬元罰款;采砂功率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3萬元罰款。

  首次未經(jīng)許可在河道內(nèi)采砂,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破壞的砂石價值

  超3萬元的沒收采砂船舶(機具);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并處10萬元罰款;在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并處20萬元罰款;在8萬元以上的,并處30萬元罰款。

  兩次以上未經(jīng)許可河道采砂的,或在禁采區(qū)、禁采期內(nèi)采砂的

  沒收采砂船舶(機具)

  對在鄱陽湖采砂的

  并處30萬元罰款;

  對在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采砂的

  并處20萬元罰款;

  對在其他河道采砂的

  并處10萬元罰款。

  首次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jiān)控設(shè)備的

  如逾期不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兩次以上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jiān)控設(shè)備的,如果逾期不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運砂船舶裝運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扣押違法運砂船舶,沒收違法所得。

  對運砂船舶核定載重或?qū)嶋H載重噸位在2000噸以下的,并處1萬元罰款;在2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的,并處2萬元罰款;在5000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罰款;在1萬噸以上的,并處5萬元罰款。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的運砂車輛裝運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扣押違法運砂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收購、銷售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收購、銷售河道砂石在2000噸以下的,并處1萬元罰款;在2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的,并處2萬元罰款;在5000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罰款;在1萬噸以上的,并處5萬元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同一主體既收購、銷售又運輸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運輸或者收購、銷售的最大河道砂石量罰款。

  2000噸以下的,并處1萬元罰款;2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的,并處2萬元罰款;5000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罰款;1萬噸以上的,并處5萬元罰款。

  《標(biāo)準(zhǔn)》規(guī)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要求采砂的

  屬許可期內(nèi)首次違反的,并處1萬元罰款;屬再次違反的,并處2萬元罰款;屬許可期內(nèi)兩次以上超越許可證確定的范圍采砂的,處5萬元罰款,并吊銷采砂許可證。

  不隨采隨運,在河道內(nèi)擅自設(shè)置砂場、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的

  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fù)原貌,清除在河道內(nèi)堆積的砂石、廢棄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恢復(fù)原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zhuǎn)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屬首次的,收繳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3萬元罰款;屬兩次以上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5萬元罰款。

  采砂船舶(機具)不按規(guī)定集中停放,擅自離開集中停放地點的,扣押采砂船舶(機具),并處1萬元罰款。

  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區(qū)滯留的,扣押采砂船舶(機具),并處2萬元罰款。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區(qū)內(nèi)滯留的,扣押采砂船舶(機具),并處3萬元罰款。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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