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華工程獎”章程

建華 · 2015-11-06 10:00 留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科技創(chuàng)新戰(zhàn)略,提高預制管樁技術水平,加快樁基行業(yè)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充分調(diào)動廣大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依據(j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設立“建華工程獎”。


  第二條  “建華工程獎”由建華建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建材”)設立,“建華工程獎”獎勵委員會負責頒發(fā),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土力學及巖土工程分會、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xié)會和其他有關行業(yè)學會(協(xié)會)的支持與指導下進行。


  第三條  本獎項的獎勵對象是在預制管樁領域生產(chǎn)、設計、施工、應用方面以及在技術創(chuàng)新等方面成績突出的集體(指科研團隊、項目組)和個人,在本行業(yè)內(nèi)具有較強的影響力與認可度。


  第四條  本獎項在評審和頒獎過程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本獎項評選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集體獎一等獎名額一般不超過當年申報總數(shù)的3%、二等獎名額不超過5%、三等獎名額不超過15%;個人獎一等獎名額一般不超過當年申報總數(shù)的3%、二等獎名額不超過5%、三等獎名額不超過15%。另外,可根據(jù)當年的實際情況,增設集體和個人特等獎。


  第二章  申報范圍和評選條件


  第六條  申報范圍


  本獎項的申報范圍是從事預制管樁科研、生產(chǎn)、設計、施工的集體和個人;其他為預制管樁行業(yè)發(fā)展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建華建材及其子公司、關聯(lián)公司只有推薦資格但不得參加申報。


  第七條  評審條件


  本獎項獎勵在預制管樁領域做出如下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一、研發(fā)新型預制管樁產(chǎn)品(新樁型、新材料),解決了預制管樁應用的關鍵問題,產(chǎn)生了顯著的經(jīng)濟效益;


  二、在設計中,應用預制管樁方案成功解決重大、復雜工程地基處理問題;


  三、通過研發(fā)或改進生產(chǎn)、施工工藝或設備,提高了生產(chǎn)、施工效率和技術水平;


  四、對預制管樁的基礎理論和應用進行研究,取得了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提高了預制管樁領域的技術水平,擴大了預制管樁的應用范圍。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為加強對“建華工程獎”的監(jiān)督與管理,特設立“建華工程獎”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指導、監(jiān)督和參與“建華工程獎”獎勵評審工作;


  二、審定獎勵評審結論;


  三、解決“建華工程獎”評審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


  四、發(fā)布“建華工程獎”獎勵決定。


  第九條  “建華工程獎”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辦公室,負責組織“建華工程獎”的申報、評審、頒獎活動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報與推薦


  第十條  凡符合本章程第六條申報范圍的集體和個人均可申報該項獎勵。


  第十一條  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設計院、施工企業(yè)、建華建材及其子公司、關聯(lián)公司等單位及院士、行業(yè)專家、“建華工程獎”獎勵委員會委員等個人有資格推薦成績突出的集體、個人申報“建華工程獎”。


  第十二條  申報的集體與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集體應為申報成果的主要完成團隊;


  二、個人應為申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申報和推薦的成果不予受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損害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本行業(yè)科技進步;


  三、采用惡意手段,侵害其他企業(yè)和個人合法權益;


  四、已獲得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


  五、成果未通過專家評審,或剽竊、抄襲他人的成果;


  六、存在其他問題。


 第五章  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


  經(jīng)獎勵委員會核準,由工程院院士、本行業(yè)及相關行業(yè)資深專家、指導單位領導以及建華建材有關領導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獎項的評審。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每屆評審委員從評審專家?guī)熘羞x取)。


  第十五條  評審流程


  評審分為專業(yè)小組評審與綜合組評審兩輪。專業(yè)組評審根據(jù)參評成果的類型,將其分為若干小組,由與該組專業(yè)相同或相近的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評審。綜合組評審根據(jù)各組評審結果,由各組組長等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評審,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審出各等級的獎項。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有關成果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六條  評審標準


  “建華工程獎”各獎勵等級的評審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有重大創(chuàng)新,總體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技術先進水平。推廣應用好,可取得顯著經(jīng)濟、社會和環(huán)境效益,對行業(yè)技術進步起到重大推動作用。


  二、二等獎:有較大創(chuàng)新,總體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nèi)同類技術領先水平。推廣應用較好,可取得較大經(jīng)濟、社會和環(huán)境效益,對行業(yè)技術進步起到較大推動作用。


  三、三等獎:有創(chuàng)新,總體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nèi)同類技術先進水平。推廣應用較好,可取得一定的經(jīng)濟、社會和環(huán)境效益,對行業(yè)技術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


  四、特等獎:在技術、方法上創(chuàng)新特別顯著,關鍵技術有重大突破,開辟了新的應用領域和途徑,社會和經(jīng)濟效益特別顯著,獲得專家的一致好評的項目,可授予特等獎。


  第十七條  成果公示


  對評審出的獲獎成果名單,將在“建華工程獎”的官方網(wǎng)站上進行公示,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公示期為30天。如有投訴,可對該成果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章  獎勵與頒獎


  第十八條  獎勵


  在公示期滿無疑義或經(jīng)核查無問題的成果,經(jīng)獎勵委員會核準,將在“建華工程獎”官方網(wǎng)站上公布年度獲獎成果名單,并書面函告獲獎集體和個人。


  獎勵的內(nèi)容包括:


  一、對集體獲獎成果,頒發(fā)“建華工程獎”獎牌及榮譽證書;對個人獲獎成果,頒發(fā)“建華工程獎”榮譽證書。


  二、對獲獎集體及獲獎個人,頒發(fā)獎金。其中集體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依次為10萬、5萬、3萬;個人獎


  一、二、三等獎的獎金依次為5萬、3萬、1萬。集體特等獎獎金為30萬元,個人特等獎獎金為20萬元。


  三、“建華工程獎”官方網(wǎng)站上將宣傳、介紹獲獎集體及獲獎個人?!敖ㄈA工程獎”管理辦公室還將不定期地組織出版《“建華工程獎”成果匯編》,集中展示獲獎成果。


  第十九條  頒獎


  每年將隆重舉行頒獎儀式,邀請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工程建設相關部門、有關行業(yè)學會(協(xié)會)及建華建材有關領導參加。每年儀式舉行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建華工程獎”獎勵委員會制訂,自2013年起實施。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建華工程獎”獎勵委員會。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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