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標準
1.1.1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緩凝劑及緩凝減水劑:
1. 糖類:糖鈣、葡萄糖酸鹽等;
2. 木質素磺酸鹽類:木質素磺酸鈣、木質素磺酸鈉等;
3. 羥基羧酸及其鹽類:檸檬酸、酒石酸鉀鈉等;
4. 無機鹽類:鋅鹽、磷酸鹽等;
5. 其他:胺鹽及其衍生物、纖維素醚等。
1.1.2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由緩凝劑與高效減水劑復合而成的緩凝高效減水劑。
1.2 適 用 范 圍
1.2.1 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可用于大體積混凝土、碾壓混凝土、炎熱氣候條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積澆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縫產(chǎn)生的混凝土、需較長時間停放或長距離運輸?shù)幕炷?、自流平免振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緩凝結時間的混凝土。緩凝高效減水劑可制備高強高性能混凝土。
1.2.2 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宜用于日最低氣溫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不宜單獨用于有早強要求的混凝土及蒸養(yǎng)混凝土。
1.2.3 檸檬酸及酒石酸鉀鈉等緩凝劑不宜單獨用于水泥用量較低、水灰比較大的貧混凝土。
1.2.4 當摻用含有糖類及木質素磺酸鹽類物質的外加劑時應先做水泥適應性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2.5 使用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施工時,宜根據(jù)溫度選擇品種并調整摻量,滿足工程要求方可使用。
1.3 施 工
1.3.1 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進人工地(或混凝土攪拌站)的檢驗項目應包括pH值、密度(或細度)、混凝土凝結時間,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應增測減水率,合格后方可入庫、使用。
1.3.2 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的品種及摻量應根據(jù)環(huán)境溫度、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結時間、運輸距離、停放時間、強度等來確定。
1.3.3 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以溶液摻加時計量必須正確,使用時加入拌合水中,溶液中的水量應從拌合水中扣除。難溶和不溶物較多的應采用于摻法并延長混凝土攪拌時間30s。
1.3.4 摻緩凝劑、緩凝減水劑及緩凝高效減水劑的混凝土澆筑、振搗后,應及時抹壓并始終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濕,終凝以后應澆水養(yǎng)護,當氣溫較低時,應加強保溫保濕養(yǎng)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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