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埋死的工人向誰喊冤
施工中“丟”了一個人,而且就在事故現場(受傷者被送醫(yī)院),居然沒人察覺、尋找,可見那里的勞動管理混亂到了何種程度,在老板、工頭眼里,工人的生命又是何等卑微。如果不是因為尸體腐爛發(fā)臭,不是8天后被工友發(fā)現,那位冤死的工人豈不“人間蒸發(fā)”了嗎?
人的生命是寶貴的,而且是等值的,不論長幼、貧富。道理雖如此,現實卻有別。在某些人看來,社會地位低下、無錢無勢的勞動者的生命,就比不得富人、“官人”;如果是農民工,就比不得隨便哪個城里人。這是很丑陋的觀念,比這觀念更丑陋的是歧視行為。而它們又確實存在于現實生活之中。
勞動者受雇于人,“出售”的是勞動力,而不是生命、健康權;企業(yè)主雇工,“購買”勞動的同時,必須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因此,勞資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是必要的,也是法定的。而那位葬埋于混凝土的工人,顯然沒有這樣的合同。他被臨時雇用才一天,甚至沒有工友認識他,他連籍貫、住址都沒留下……
于是,我們又不得不詰問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對這樣管理混亂的工地、這樣視工人生命如草芥的用工單位,為什么不監(jiān)管、不處罰?假如從用工、開工之初或者哪怕早一天嚴加監(jiān)管,何致發(fā)生如此慘???如今,那被混凝土葬埋致死的工人該向誰去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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