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鄉(xiāng)市出臺淘汰水泥機立窯工作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規(guī)定,凡因建設回轉窯或水泥粉磨站項目,企業(yè)作過承諾淘汰的機立窯必須在2005年底以前拆除;其余的也必須在2007年底以前拆除。為鼓勵企業(yè)盡早主動淘汰并拆除水泥機立窯,市政府還規(guī)定了相應的鼓勵政策。對已承諾淘汰的機立窯,在限期內主動拆除的每座補助10萬元;對未承諾淘汰的機立窯,2005年底前主動拆除的,窯徑2.8米及以上的每座補助70萬元,窯徑2.8米以下的每座補助60萬元;2006年底前主動拆除的,窯徑2.8米及以上的每座補助50萬元,窯徑2.8米以下的每座補助40萬元;2007年底前主動拆除的每座補助10萬元;超過期限拆除的機立窯一律不予補助。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政策的機立窯水泥生產企業(yè),《實施意見》規(guī)定政策到期后一律不再重新認定;未按期拆除機立窯的企業(yè),將不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政策,不予換發(fā)化驗室合格證,在有序用電綜合平衡時一律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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