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以下簡稱洛陽浮法技術)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洛陽浮法技術是機密級國家秘密技術,屬國家技術出口控制項目。
第三條 凡在洛陽浮法技術基礎上研究開發(fā)的浮法玻璃工藝、技術、裝備均屬洛陽浮法技術范圍,包括工藝、方法、圖紙、資料、訣竅、器具、設備、材料等。
第四條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代表國家對洛陽浮法技術實行歸口管理。管理范圍包括:涉及該項技術的轉讓、許可;技術出口審查;無形資產評估審定;二次開發(fā);延伸開發(fā)成果權屬界定和價值評定等。
第五條 中國新型建筑材料設計研究院、秦皇島玻璃工業(yè)設計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業(yè)設計研究院具有洛陽浮法技術的設計使用資格。其它單位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設計工作,必須經過國家建材局審批。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項目的前期和設計工作。
第六條 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建設并從事生產的單位,必須申辦使用許可證。已投產或在建的單位,要補辦使用許可證,遵守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義務。擬使用單位,不論項目性質,都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前,向國家建材局申辦使用許可證。
第七條 使用洛陽浮法技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按《技術出口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暫行規(guī)定》辦理:
(一)境內法人利用境外資金和境外法人向境內投資;
(二)境內境外法人使用國外浮法技術及設備在使用洛陽浮法技術企業(yè)中,投資新建或改造原有生產線;
(三)出口洛陽浮法技術或國內企業(yè)在境外投資。
第八條 凡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在境內外建立浮法玻璃生產線的中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資企業(yè),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均要支付技術使用費。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技術使用費進行管理,用于洛陽浮法技術的開發(fā),對技術持有單位的分配和獎勵技術出口單位。
第九條 洛陽浮法技術審查、技術出口審查、辦理許可證,均使用“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科技保密審查專用章”。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法律條款處理。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根據(jù)本規(guī)定,可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建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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