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馬廣福案中行政監(jiān)管是否存在玩忽職守?

中國水泥網特約評論員 冉冉 · 2013-02-20 16:49 留言

  《中國水泥網》轉載了《檢察日報》一則“小作坊一年半磨出6萬噸‘山寨水泥’” 消息。報道了,馬廣福在短短一年半的時間里,一個小小的私人加工廠生產偽劣水泥6萬多噸,銷往山東省濟南市周邊各地,銷售金額達1750余萬元。經濟南市市中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1月27日,該區(qū)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馬廣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另外還有3名水泥加工廠工人和6名銷售不合格水泥的經銷商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水泥是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工業(yè)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任何企業(y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馬廣福首先是未取得水泥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水泥產品,當地質檢部門本應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水泥,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而對經銷商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水泥,當地工商部門應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稐l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馬廣福不僅非法生產水泥,且生產和銷售偽劣水泥。《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對馬廣福追究法律責任還應溯及沒有水泥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水泥?!稐l例》規(guī)定,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有“發(fā)現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不及時依法查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從事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而犯罪分子在當地質檢部門和工商部門眼皮底下,沒有水泥生產許可證,生產偽劣水泥不是個小數,高達6萬多噸,時間跨度也有1年半之多,有關部門是否盡到行政監(jiān)管的責任,不也應該需要給予認真追查一下。

  我們不僅要看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嚴懲,也有必要追查有關行政工作人員在此案中有無玩忽職守行為,如有也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使不存在無玩忽職守行為,為什么犯罪分子馬廣福能長時間得逞,也值得有關主管部門去認真思考,并在今后工作中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改進,防止類似犯罪事件的發(fā)生。

編輯:王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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