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央企資產重組將由國資委審批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yè)資源整合,提高核心競爭力,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fā)布《關于中央企業(yè)國有產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央企實施產權置換的諸多要求。
通知規(guī)定,屬公司制企業(yè)的國有單位,其置換事項需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應在央企或國務院國資委出具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意味著符合通知規(guī)定的央企類上市公司涉及母公司整體上市的重大資產重組,將統一先過國資委審批這一關后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從《通知》規(guī)定的范圍看,通知所指的“國有產權置換”,指的是央企實施資產重組時,央企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yè)(統稱國有單位)相互之間以所持企業(yè)產權進行交換,或者國有單位以所持企業(yè)產權與中央企業(yè)實際控制企業(yè)所持產權、資產進行交換,且現金作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比例低于25%的行為。
根據國資委今年年初公布的“十二五”發(fā)展思路,推進央企兼并重組、整體上市仍是央企改革主要工作。因不少央企旗下均擁有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平臺,由此通過定向增發(fā)注入資產等重組方式實現整體上市,在未來仍將是資本市場上常見的一幕。而從上述定義看,這一形式也將是《通知》主要調整的范圍之一。
不僅如此,《通知》對牽涉到上市公司的央企資產重組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第八條指出,“國有產權置換事項由央企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后批準或者出具意見,同時抄報國務院國資委;其中,實際控制企業(yè)為上市公司的,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或者出具意見。”
與此同時,第十條指出,國有單位為公司制企業(yè),且置換事項需由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應當在央企或者國務院國資委出具意見后,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這意味著,符合通知規(guī)定的央企類上市公司重組時,以往先過董事會、股東大會,而后等待國資委、證監(jiān)會批準的形式或將面臨變化:即需先要獲得央企或國資委意見,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通知》還強調,國有單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進行置換,國有單位與上市公司之間置換并涉及國有單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fā)生變化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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