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補償需繳個稅”太缺人情味

  近期有納稅人咨詢,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jīng)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5月14日就此回應稱,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nèi)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聘補償金竟然要繳個人所得稅?如果聯(lián)想起此前的 “月餅稅”,“加班稅”,這難免給人一種勞動者“無入不稅”的感覺。在稅法對一些富人收入 “無法掌握”,“無從計征”的情況下,卻對勞動者的收入“關懷備至”,這豈能不讓人揪心和糾結?

  單純從解聘補償?shù)慕嵌葋碚f,它一般分為兩項:一是經(jīng)濟補償,即用人單位解聘勞動者,除按正常情況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后,額外給予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二是年限補償,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FONT>

  需要明確的是,這兩項補償?shù)目陀^條件,都是用人單位主動解聘勞動者,或者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和操作上,勞動者單方面提出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補償?shù)摹:茱@然,所謂的解聘補償金,可以理解為是勞動者被解雇之后,單位給予的補償,勞動者大多是被動的,是一種“失業(yè)補償”。因此,從情感上而言,解聘補償金繳納個稅有些說不過去,甚至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而回到道理上來講,一方面,解聘補償金是勞動者體力、腦力、精神付出的補償,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奉獻青春的補償,其不應被視為是勞動所得。這項補償如果還要繳稅,道理上如何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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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01: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