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十大霸王條款曝光 工商部門提醒小心陷阱
進入五月以來,天津商品房銷售量出現(xiàn)上漲,各樓盤爭相推出各種促銷手段吸引買房者注意。天津市工商部門公布了商品房銷售十大霸王條款,提醒消費者小心陷阱。
工商部門公布的霸王條款主要包括促銷時做不實宣傳、擴大買房人賠償責任、利用格式條款強制轉嫁、開發(fā)商任意擴大不可抗力范圍等十項。具體來說,像市民劉先生去年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新房,本該今年2月交房,卻遲遲不交房。劉先生查閱了合同附件補充條款才發(fā)現(xiàn),合同上寫明“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所表達的信息不作為承擔義務的依據(jù)?!惫ど滩块T表示,目前一些商品房經銷企業(yè)在營銷活動中做不實宣傳,并利用法律術語玩文字游戲,為自己推脫責任。
還有一個例子,孫小姐是山東人,她年前購置了一套商品房,沒想到過完年公司將她調到其他城市分公司任職5年。孫小姐想把房子退了,可是開發(fā)商不僅不退定金還要求追加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
對此,工商部門表示,買賣雙方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但是《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在定金、違約金、賠償金三種賠償方式中取其一。開發(fā)商的要求顯然不合乎法律規(guī)定。
此外,還有一些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付商品房,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零點一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而如果消費者逾期付款,則按萬分之十向開發(fā)商支付違約金。實際上,這條條款違反了《合同法》,對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不平等的規(guī)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工商部門表示說,現(xiàn)在開發(fā)商各種打折促銷優(yōu)惠手段層出不窮,消費者在購房、簽約時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內容,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定向專業(yè)律師咨詢,不要輕易簽約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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