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稱單位提前口頭解約 要討補償金
基本案情
小王為某公司職工,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若公司無正當理由隨意解聘小王,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小王在工作了兩個多月后未再上班,公司未作任何處理。
對于為什么沒上班,小王說,是因為公司口頭通知將他辭退了。公司也沒給他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
小王以公司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他提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王的主張。
但小王的公司不服該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訴至法院,稱小王是無故自動離職,因此不同意支付小王違約金。
法官析案
承辦此案的法官劉艷說,公司稱小王上了兩個多月班后無故不上班,但公司并沒有對小王作出處理。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不能與小王取得聯(lián)系,所以公司所提出的小王無故不上班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劉法官說,因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所以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張立德律師提醒說,單位與員工簽有勞動合同的,員工若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得向員工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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