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申請
52歲的農婦徐某下班途中受傷,在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時被告知,因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徐某的兒子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勞動局不予受理的決定。近日,經法院審理終審認定,徐某屬于工傷認定的受理范圍,勞動局應接受其申請。
工人:申請工傷未被受理
據徐某的兒子小明介紹,母親在一織造公司上班,2005年8月26日下班途中被拖拉機撞傷。
隨后,小明向勞動局申請,希望能夠認定徐某為工傷?!拔夷赣H生于1954年1月,參加工作是2004年6月?!毙∶髡f,勞動局在核實母親的情況后認為,不管是參加工作還是發(fā)生事故時,都超過了50周歲。為此,他們說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予受理母親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局: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徐某已經超過我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工作年齡,她與單位之間建立的關系屬于廣義的勞務關系,而非《勞動法》調整的法定工作年齡階段的勞動關系?!?/FONT>
勞動局在辯論意見中強調,在《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項中規(guī)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那么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繼續(xù)勞動的,顯然已經不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勞動者。
既不屬于勞動者又沒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局認為,作出不予受理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沒有錯誤。
法院:沒有禁止就應該受理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關系。關于勞動者,我國《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但未禁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上的人員參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這些人員。
因此法院認為,徐某與織造公司之間是何種勞動關系尚需核查,但以徐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先行否定其為勞動關系主體,繼而作出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不足。
法院最后判決,撤銷徐某的工傷不予受理決定。
法官:相關法律沒有明確
“判決只是要求勞動部門接受徐某的申請,并不意味著她就能被認定為工傷?!痹谡劶按税笗r法官表示,和徐某一樣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舊在工作著的群體,目前在我市不在少數,尤其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很多大齡失地農民涌入城市務工,像很多小區(qū)的保安、保潔人員等都是這部分人,他們一旦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算工傷的問題需要明確。
法官介紹,1978年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勞動部門目前主要依據,省市的一些解釋和批復文件,也大多基于該辦法制定,但該辦法明確的適用范圍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像徐某這樣工作在私營企業(yè)的農民,并沒有納入其中,這也給處理相關問題時帶來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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