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解釋實際“雙方是否存在職業(yè)上的從屬關系作為判斷勞動關系的基準”,具體可以按下面三點來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或不為反對意見的。
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職工已履行了勞動義務,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具有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也受法律的保護。如發(fā)生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受理。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件》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爆F在《條例》進一步明確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用人單位在處理沒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時,應當按這個規(guī)定妥善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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