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實行激勵措施 公務員辭職補8年工資
這等于說,公務員辭職了,國家還要支付其8年基本工資。這樣的辭職“激勵措施” ,是否過份優(yōu)厚了?又有哪些合法、合理依據(jù)?
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guān)的任用關(guān)系。1995年國家人事部頒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guī)定》不但無公務員辭職可獲補償?shù)囊?guī)定,相反,其中第13條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fā)工資?!焙茱@然,公務員辭職可獲一次性補償?shù)摹凹畲胧迸c此精神是相違背的,故其合法性、合理性讓人置疑。
按照武漢市的激勵措施,公務員辭職不但沒有貫徹執(zhí)行從批準之月的下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的規(guī)定,還可額外獲得最多8年基本工資的一次性補償,這等于繼續(xù)給辭職的公務員發(fā)放8年工資。如按基本工資每月1000元計算,8年就是近十萬元。公務員炒了政府魷魚,不再替大眾服務了,納稅人還得為其支付近10萬元?這是哪門子道理?是公務員辭職,還是廣大納稅人為其“贖身”?又或者是“帶薪辭職”?
由公務員辭職激勵措施之優(yōu)厚,我想到了國企職工下崗補償之低。全國其它地方的下崗職工一次性補償情況我不了解,但身邊的我是知道的。在廣州,國企普通職工若因轉(zhuǎn)制或倒閉而下崗,一次性補償標準大概是一年工齡補償1200元到1500元,特殊處理的或許高一些。那么,一名職工在國企干了20年的話,他可獲得的一次性補償金最多是3萬元。兩相比較之下,何止是天壤之別!而且國企職工下崗多半是被迫的,公務員辭職卻是主動的,兩者在心理上的感受又是何其迥然。為何獨對公務員加倍呵護?這公平嗎?公務員不但在職時高人一等,即使炒魷魚也還要勝人一籌?須要知道,為國家作貢獻的不僅僅是公務員,那些數(shù)以千萬計的國企下崗職工也一樣曾經(jīng)為國家作出了巨大貢獻和犧牲!
當然,在下崗職工看來,這樣的公務員辭職激勵措施已是十分優(yōu)厚了,但對身為宮門中人來說,卻未必具很大的吸引力。畢竟,公務員是高工資、高福利、高待遇,而且旱澇保收,甚至還可能有其它諸如權(quán)力出租、收受賄賂等灰色、黑色收入。對公務員不具吸引力,出臺此項公務員辭職激勵措施的初衷又怎能達到?
武漢市之所以出臺這樣的激勵措施,其目的之一,恐怕就是為了建立公務員的退出機制,解決公務員“只進不出”而導致的機構(gòu)膨脹問題,以進一步減少冗員、精兵簡政,提高效率。但精兵簡政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減員增效,更重要的是,在政府機關(guān)內(nèi)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用人制度,從而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zhì),提高其服務大眾的能力和效率。如按這樣的激勵措施,在目前就業(yè)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其結(jié)果很可能是,有本事、有才華者辭職不干,而平庸者則可能賴著不走。這樣就造成公務員人才的“逆淘汰”現(xiàn)象。倘若如此,豈非與精簡機構(gòu)、建立高效責任政府的目標背道而馳?
另外,這樣的公務員辭職激勵措施的出臺,是否征求過廣大納稅人的意見?是否經(jīng)過當?shù)厝舜蟮膶徸h、通過?而廣大群眾對此又持何看法?所有這些,因新聞報道均未有交待,筆者不得而知,故不便妄議。只是近年來,有關(guān)鼓勵公務員下海經(jīng)商、自主創(chuàng)業(yè)之類的各類優(yōu)惠政策、措施層出不窮、花樣翻新,如“帶薪下?!?、“保留公職身份”等。此類“穿著救生衣下?!钡母鞣N優(yōu)惠政策、措施,反正看得咱老百姓心里羨慕,同時更深感公務員身份之特殊和高貴!
或許,如今人們要思考的是,為何這些只對公務員有利而老百姓普遍反對反感的政策、措施均能出臺而且大行其道?唯一的解釋是,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者是公務員,而政策、措施惠及的對象恰恰又是公務員群體,趨利避害就自然難免了,豈能沒有半點“私心”?這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利益部門化的表現(xiàn)之一,也可以說是“近水樓臺先得月”吧。而其中究竟有多少民意,則實在令人懷疑了?;蛟S正因如此,才導致這些不甚合理的政策措施紛紛出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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