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的英文合同是否有效?
本人在深圳一家香港公司代表處任職,公司與我簽的是英文合同,包含了工作職責、薪酬、假期等等的格式合同,一式兩份,都有公司法人代表簽名和香港公司的印章(一個小圓章,不是深圳代表處的印章)。
我想請教專家:
1、該英文合同有效嗎?據(jù)說,代表處無人事任免權,應該簽外企服務處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又據(jù)說,要有代表處的章才有效,香港的公司章是無效的。
2、如果簽名的法人代表離職了(換了法人代表),那這英文格式合同又是否有效呢?
3,聽聞許多代表處都是如此,只跟員工簽如此的英文合同,有的甚至不蓋章,光簽個名,還簽得龍飛鳳舞,不知道這是否有效,可否作為他日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依據(jù)?
先謝謝專家!
jass
勞動法苑莫懿沁答復:
應該說,代表處、辦事處之類的機構是沒有用人權的,也就是說他們是不能在國內招用國內的員工為他們服務的。如果該香港公司在國內注冊過、有法人資格,那么如果是勞動者和該公司簽的合同是有效的,他們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動者和該辦事處。
但是大多數(shù)情況下,外國公司僅是在國內設立辦事處,該勞動者所在公司可能也是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該辦事處或者說該公司都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需要由該公司委托的外服機構和勞動者來簽訂,否則像事件中該員工僅拿著一份其與香港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并且該香港公司不是大陸法人的話,他現(xiàn)在與公司的關系僅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他們之間的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規(guī)制,在勞動法中賦予勞動者的一些權利都沒有辦法得到,比如提前三十天辭職,請求支付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加班工資等。
不過雖然它可能不是一份勞動合同而僅是一份勞務合同,但單就合同來說,純英文的合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英文的合同法律是認可的,與中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要提醒的是,單純英文的合同有時會因為公司與員工對合同條款理解的不一致而發(fā)生爭議,所以使用單純的英文合同,要防止條款內容產(chǎn)生歧義。
至于簽名的法人代表離職了,我想這不會影響到這份合同的效力,不過僅限于民事效力。另外僅有簽名沒有蓋章只要簽名的是法人代表那也是沒問題的。不過還是要強調一旦發(fā)生爭議那也只能作為民事爭議的依據(jù)。(完)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